《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是没经依规备案、备案的单位及其被依法吊销执照或是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残废职工或是身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规范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不得将童工,用工单位应用童工导致童工残废、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是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规范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表示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
前款规定的残废职工或是身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金额与单位产生争议的,及其前款规定的童工或是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金额与单位产生争议的,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解决。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陪护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畴,全部由残废职工或童工所属单位付款。
另外徐州律师表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规范付款:
一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是赔偿基数的1倍。